2021年2月18日,泰國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冷軋不銹鋼扁平材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決定繼續對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具體的CIF到岸價稅率為:日本0~50.92%、韓國50.99%、中國臺灣地區0~33.99%,該措施有效期為5年,至2026年2月17日終止。涉案產品的泰國海關編碼為7219.32.00.032、7219.32.00.037、7219.32.00.054、7219.33.00.032、7219.33.00.033、7219.33.00.037、7219.33.00.038、7219.33.00.054、7219.33.00.055、7219.34.00.032、7219.34.00.033、7219.34.00.037、7219.34.00.038、7219.34.00.054、7219.34.00.055、7219.35.00.032、7219.35.00.033、7219.35.00.037、7219.35.00.038、7219.35.00.054、7219.35.00.055、7220.20.10.032、7220.20.10.033、7220.20.10.037、7220.20.10.038、7220.20.10.054、7220.20.10.055、7220.20.90.032、7220.20.90.033、7220.20.90.037、7220.20.90.038、7220.20.90.054、7220.20.90.055。


    2002年2月15日,泰國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冷軋不銹鋼扁平材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3年3月13日,泰國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涉案產品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2008年3月12日,泰國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冷軋不銹鋼扁平材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09年3月19日,泰國第一次延長對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冷軋不銹鋼扁平材反傾銷措施的有效期至2014年3月18日,不延長對歐盟涉案產品反傾銷措施的期限。2014年3月18日,泰國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冷軋不銹鋼扁平材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2月26日,泰國第二次延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冷軋不銹鋼扁平材的反傾銷措施的有效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2月24日,泰國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冷軋不銹鋼扁平材進行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